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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7594号“倍多健BEIDUOJIA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46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4007594号“倍多健BEIDUO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多健BEIDUOJ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抗菌洗手液;医用酒精;抗菌皂;消毒皂;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菌棉;消毒纸巾;医用眼罩;医用敷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3827000号“倍健”商标、第12443161号“倍健”商标和第3839270号“汤臣倍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婴儿食品;矿物食品添加剂;婴儿奶粉”、第30类“非医用蜂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73036号“倍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微生物用营养物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07594号“倍多健BEIDUOJ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