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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42752号“物流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量:127

  异议人:代表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玖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042752号“物流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物流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自动计量器;雷达设备;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56642号“智能蚁”商标、第31133687号“邻客蚁”商标、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商标、第30242629号“蚂蚁物联网”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字典;已编码磁卡;时间记录装置;网络通讯设备;量具;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学习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教学仪器;平板电脑;动画片;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字体、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42752号“物流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