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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评审审查分析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1-02
浏览量:179
小编最近在研究学习2021版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指南中的下编第二章感触特别深刻,于是就迫不及待分享给各位看官,此次审查指南花了10页篇幅分析讲解了一件重要的大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评审审查。这是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重头戏之一。
且听小编分析分析。
先来看看: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简单点说就是注册的商标不是正八经拿来用的同时带有恶意主观动机都可以理解为恶意注册。
具体法条是这样定义的: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目的不纯粹,恶意囤积,恶意抢注的行为以后都可以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2-再看看我们的审查宗旨是怎么说的: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打击囤积注册商标的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
重点是: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重点的事情要说三遍!!!

3-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呢?
如下:
3.1商标申请量巨大,明显超出实际经营范围。
3.2大量仿冒和模仿和抄袭多个主体的。
3.3同一家主体对特定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强显著性反复申请的。
3.4大量申请别人的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和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语等。
3.5大量申请知名人物的姓名,知名作品,角色名称等公共资源和相同和近似的。
3.6大量申请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相同和近似的。
3.7大量申请行业的通用词,行业术语或者直接表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熟料等缺乏显著性的。
3.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大量转让的,分散多个受让人的。
3.9以不正当盈利为目的大量售卖,胁迫在先持有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的转让费和使用费的。
3.10其他被认定的恶意注册行为。
上述的操作都可被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所以知识产权行业的小伙伴和申请商标企业家朋友都要注意了,好好学习,避免落坑!~
分析到这小编觉得真心高兴,国家终于对知识产权行业之前的乱象开始重拳整治了,也还了知识产权行业中代理机构和大量申请人一个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环境!也同时给那些想尽办法投机取巧的,恶意扰乱环境的不良分子和代理机构狠狠敲了一记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