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微信咨询
QQ咨询

动态资讯

最新鲜的新闻资讯,精彩活动实时掌握

公司联系方式

重庆宽象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电话:13896151615

邮箱 :kuanxiangkeji@kuanx.cn

公司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伊美大厦)2007

扫一扫

资讯抢先了解

热点聚焦:减税降费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量:165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九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其中,《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具体包括: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下面来了解一下《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