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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量:82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南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市科技局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方式包括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和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含转让、他人许可、共同转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两大类。
第三条 对引进或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产业化的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Ⅰ类企业50万元/家;Ⅱ类企业40万元/家;Ⅲ类企业30万元/家。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由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全区企业公开征集。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核。区科技局牵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实施考核;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经征求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对达到80分以上的企业,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序,第1名为Ⅰ类企业,第2、3名为Ⅱ类企业,第4、5、6名为Ⅲ类企业,提出补助方案。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料审核,提出建议补助方案。
(四)公示。对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款。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效益500万元以上;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开展了研发活动并有研发费用投入;按时完成年报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须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后,实际累计完成技术交易额付款不少于10万元,申报年度至少完成一次交易款支付。
(二)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科技成果持有、转化效益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还需提供科技成果交易相关材料。
1.科技成果持有佐证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国家(市)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证件,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佐证材料。具备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1)近三年内,单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新产品(服务)、新品种等对外销售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2)近三年内,单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提质增效或降低成本,实现同比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降低成本500万元以上的;
(3)以上(1)+(2)效益相加大于500万元的。
申报对象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明确转化效益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中须有专家对经济效益、节约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意见。
3.科技成果交易佐证材料(限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其中,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以及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均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
(3)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协议(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协议。
(4)技术交易额不能大于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否则以合同登记交易额为准。
4.其他佐证材料。包括科技型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费用投入、获奖文件等材料。
第六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区内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