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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盛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量: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室,是指依托本区企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下同),配备技术技能骨干组建的,开展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带徒传技等活动,并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评选数量由人力社保局商党工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第四条 工作室实行任期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工作室由1名专家和2—15名成员组成;工作室由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授牌,并授予相应层级命名专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企事业单位需拥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专家;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提供必要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维持工作室正常运行。其中:
1. 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2. 依托职业学校建立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高技能专家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为人正派,学风严谨,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每年在工作室工作6个月以上。
1. 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原则上具有某一职业(工种)技师或相应技能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能够利用绝技绝活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全面掌握和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攻克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效果;挖掘、传承传统工艺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成果。
2. 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原则上具有某一职业(工种)高级工或相应技能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能够利用绝技绝活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培养一定数量技艺高超技能人才;发展、挖掘传统工艺并进行传承。
此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传承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或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亦可作为高技能专家申报对应层级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六条 工作室原则上按层级逐级申报。全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单位,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技能专家,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章 工作室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 申报和确认程序
(一)专家自荐。凡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万盛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 拟命名专家事迹材料;
3. 工作室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计划目标,本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 拟命名专家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3张工作照片;
5. 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区级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6. 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的工作室,应以企业名义申报,并附双方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方案。
(二)单位推荐。由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对自荐专家进行评议,决定推荐人选,形成考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镇(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镇(街道)对申报人进行复核,复核时应征求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意见后,报人力社保局。
(三)审核认定。由人力社保局牵头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单位报送的初审人员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定,评审结论经人力社保局商党工委组织部确定后报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行文公布。
第八条 工作室期满的,可自愿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合格予以保留资格,纳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享受研究补助政策,不享受建设扶持经费支持。工作室期满后没有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的,工作室自然终止,收回工作室匾牌。
第九条 工作室名称(名称格式为:“专家名字+职业(工种)+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同一技能专家只能命名建立一个工作室。同一单位同一职业(工种)同一层级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
第四章 工作室任务
第十条 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职业学校,面向行业,主动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学校发展、技能服务社会等全区工作,为全区技能人才树立先进典型,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身力量。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规定,制定工作方案、三年发展规划和每年工作计划,确定工作室成员的培养目标和成长规划。
(二)依托所在单位或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为企业或社会培养技能技术骨干。
(三)开展技术攻关或技能创新项目,并将成果积极推广使用,产生经济效益。
(四)组织或参与技能竞赛,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或开展各类技术研讨、人才交流活动。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合法规范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负责工作协调和推荐申报。人力社保局负责检查评估和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签订责任书。企事业单位与工作室命名专家签订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并报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配证挂牌。批准建立工作室后统一授予铭牌,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发工作证。
(三)成员配置。工作室成员由命名技能专家和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2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
(四)经费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对工作室经费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六)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人力社保局报告。
(七)总结交流。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工作室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工作室总数的20%(不少于1个)。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工作室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工作室制度不落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迁移地址,或迁移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
(四)不提交年度评估申请或拒绝接受年度评估的;
(五)没有开展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术攻关和传技带徒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因命名专家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也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因命名专家调离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也可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以上情况由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按相应条件予以评审认定。
第十六条 工作室每年12月中旬前向人力社保局报送次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由区人才经费统筹。
第十九条 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升格为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扶持周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以及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年度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给予工作室每年5000元研究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