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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允许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150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明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它们的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为什么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么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既然在主动修改时依然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为什么还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呢?

  调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结构,随市场变化或竞争对手的变化,对希望保护的方案进行调整。

  修改的基础是什么?

  如果申请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就是超范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说明书摘要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

  修改中要注意什么原则?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法条的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