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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公开征求《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量:104

  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电话:023-88613191.邮箱:2206312682@qq.com,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附99号,联系人:陈丽。

  附件1:《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1

  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大渡口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战略的实施,推动生态文明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激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建设、质量发展、质量工程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补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激励补助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品牌建设

  1、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国家)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2、对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的,按照50万元/件给予补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按照50万元/件给予补助,同一商标获得以上两类授权(认定)的,只享受一次补助;

  3、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4、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发布。对参与国际级、国家级、市级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发布并获得前三名证书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引领

  1、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新

  1、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2、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补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补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补助。

  3、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按照1万元/件给予补助,获得单一国涉外商标授权的,按照0.5万元/件给予补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4、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3万元;

  6、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取得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1)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企业有效专利和商标拥有量达2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3)开展了专利分析导航;

  7、对实施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创新主体,给予10万元补助;

  8、中国专利奖。企业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9、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在办理贷款当年在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登记的,按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和评估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20万,同一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

  第八条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

  1、对获得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A级分类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2、鼓励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主要指学校食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当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学校食堂和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激励对象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企业开展低碳等绿色产品认证和高端品质认证,对开展符合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的服务认证、管理认证和技术认证的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激励补助申报

  第九条 申报激励补助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补助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激励补助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条 受理

  补助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激励补助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激励补助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一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二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补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三条 兑付

  补助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补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补助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激励补助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补助,按最高获得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区内现行政策与本文件内容重复或类似的,以本文件为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大渡口府发〔2009〕41号)文件自动废止。

  附件2

  关于《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 “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着力提升高质量发展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区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

  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渝知发〔2019〕58号)。

  5.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发文时间:2018年10月28日)

  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8.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9.《重庆市标准化条例》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143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大渡口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六章十八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激励范围及经费来源。

  第二章:激励补助范围、方式与标准。包含品牌建设、标准化引领、知识产权创新、检验检测认可等项目,明确激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激励补助的申报。明确申报激励需具备的条件和受理方式。

  第四章:激励补助的审核和兑付。明确励补助的审核和兑付的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情形,对获得相关激励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获取相关激励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