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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通知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313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有序推进乡村振兴衔接,根据市残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5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吸纳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下同),并为农村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手工制作、农村电商等,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融资等方面服务,帮扶人数和帮扶成效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二、扶持条件

  (一) 依法成立,生产经营1年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各类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口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效应,扶持和带动残疾人增收成效明显。

  (三)根据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就业能力和帮扶需求,通过安置就业、帮助发展生产等形式,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对残疾人家庭(不包括基地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精准帮扶。

  1. 全日制用工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用工的,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每人每年就业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劳动报酬不低于每人每天50元。工资发放需提供相关有效凭证。

  3. 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融资及贷款担保、生产物资配购、土地流转、产业托管、仓储物流、市场供需信息、电子商务、宣传促销、风险提示与防控、素质提升教育等服务的,签订2年以上书面帮扶协议。帮扶服务活动需登记造册,有据可查。

  (四)人数折算:根据用工形式,计算安置用工人数。

  1. 全日制用工的,安排1名除听力、言语以外的重度残疾人(持有有效的1、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3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安排2名全日制用工计算。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人全年月均务工收入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1人全日制用工计算;单人全年月均务工收入未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将未达标准的人员工资合并折算。安排重度残疾人的参照全日制用工人数折算。

  (五)根据帮扶残疾人家庭的情况,将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划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5个等级。

  1. A级: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2户。

  2. AA级: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3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5户。

  3. AAA: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5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10户。

  4. AAAA级: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0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15户。

  5. AAAAA级: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5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20户。

  三、扶持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由县残联根据基地等级、规模、经营状况和帮扶残疾人等情况,确定基地等级,按照A级5万元、AA级10万元、AAA级15万元、AAAA级20万元、AAAAA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发展生产,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以及方便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方面。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符合申报扶持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申请表》(附件1)、《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安置帮扶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同时提供安置、帮扶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政府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整理,并在《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残联,联系人:陈建国,联系电话:57689958.逾期不报的,视为本辖区内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

  (二)审定

  县残联对照相关扶持条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按照最优原则,确定2022年的扶持对象和具体金额。

  (三)资金发放

  对确定扶持的基地,由县残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命名。

  县残联审核确定扶持的基地,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统一发文命名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XX级)”,由县残联按要求制牌、授牌。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审核把关,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扶持资金真正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增收致富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帮扶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力度不够、未按要求使用扶持资金等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责任人,并督促、指导抓好整改落实;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等严重问题的基地,及时撤销其被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由县残联报市残联取消“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命名。

  (二)做好调整衔接。在5年以内,已认定为原重庆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如符合本办法的扶持条件,可申请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并根据对应的等级享受相关扶持(扶持资金应扣除已享受部分);已认定为原重庆市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如符合本扶持办法中扶持资金标准更高的扶持条件和要求,可申请调整基地等级,并享受相关扶持(扶持资金应扣除已享受部分)。

  (三)完善档案资料。就业帮扶基地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全面收集基地的申报材料、残疾人证(复印件)、帮扶协议、帮扶活动记录、帮扶成效凭证、监管记录和宣传报道等内容,真实反映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和发展生产的情况,确保基地扶持工作经得起检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