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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量:109

重庆市黔江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文件要求,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拟定了《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区委四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财政金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黔江区内设立、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相关政策可由自然人申请。

  二、取消事项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资料

  申报扶持政策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简述企业生产情况或单位运行情况、应享受的政策项目、申请享受的奖励补助金额等)、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完税证明,另按申报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政策(区税务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黔江区规上制造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黔江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2.申报材料

  由企业按税务部门要求,据实提供资料。

  (二)研发补助政策(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黔江区规上制造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申报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2.申报材料

  (1)《重庆市黔江区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以及对应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带有防伪标识编码);

  (3)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交的相关表格复印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或《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包含本年度和上一年度);

  (4)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并按要求将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研发准备金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

  (5)相关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

  (6)建有区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当年首次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截图(要求能体现企业入库时间);

  (2)完成申报年度科技型企业年报。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当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通过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推荐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非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部备案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本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证明材料;完成申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及发展年报。

  (五)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等科技服务机构;引进的重大科研平台。

  2.申报材料

  国家、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佐证资料复印件。同一个机构获得同级多个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本级奖励。

  (六)高成长性企业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黔江区内被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牛羚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科技局的认定文件;

  (2)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七)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新招引且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八)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市科技局的认定文件。

  (九)发明专利培育补助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当年新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授权的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通过购买、股权投资等方式引进发明专利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以国市关于专利资助政策最新要求为准,予以兑现。

  2.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2)发明专利转让或入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经知识产权部门登记的专利转让证明、专利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利税证明等)。不同时享受发明专利维持补助政策。

  (3)发明专利维持: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的专利缴费证明复印件。

  (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政策(区科技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对引进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成功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登记证书、专利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

  (2)转让或入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

  (3)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合作协议、银行打款凭证;

  (4)利税证明。

  (十一)农业科技创新补助政策(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当年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市级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的企业;国家级、市级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成功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国、市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补助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以国市关于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企业资助政策最新要求为准,予以兑现。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或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命名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2)贯标认证企业: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企业科创板挂牌补助政策(区金融办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当年成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且满足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

  2.申报材料

  (1)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等);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四)科技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

  1.申报条件

  企业引进且每年在黔江区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顾问的;对企业引进正高职称、博士(含博士后)、副高职称、硕士从事科研或高管且连续在黔工作满1年以上的(科技人才人才公寓、租金减免政策以区住房城乡建委人才安居实施细则为准)。

  2.申报材料

  (1)人才引进协议复印件;

  (2)引进人才个人社保证明;

  (3)职称、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

  次年4月至5月统一受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受理地点

  重庆市黔江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黔江区西沙步行街42号306室)。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纸质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只发送申请和附表,复印件不用发送)。

  (二)分块审核。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若有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补助建议方案。

  (三)征求意见。补助建议方案形成后,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五)公示。经集体研究后的补助方案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兑现。

  六、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