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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224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精神,加快楼宇产业园发展,规范楼宇产业园管理,助推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2015年10月28日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为引导和支持我市楼宇产业园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产业园是指有效利用楼宇型建筑打造的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和发展提供场地、配套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空间,是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具有土地利用集约化、企业集聚化、产业集群化、服务配套化的特征。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市级楼宇产业园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市级楼宇产业园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可在建设前期申报楼宇产业园预认定,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利用现有楼宇打造市级楼宇产业园,不进行预认定,直接申报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楼宇产业园应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二)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定发展规划(或方案)。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定位要求,产业集聚效应突出。
(三)楼宇产业园应由具有独立法人格资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配备服务场所和服务人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多种服务功能,为入驻企业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
(四)楼宇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自用和公共服务场地应不超过楼宇总建筑面积的20%。
(五)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5家及以上,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合计使用建筑面积占楼宇产业园总建筑面积的50%及以上。入驻企业应属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楼宇产业园应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市级楼宇产业园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二)拟建的楼宇产业园须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定发展规划(或方案)。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
(三)拟建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并配建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
(四)有明确的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
(五)楼宇产业园建设项目已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按以下程序认定市级楼宇产业园:
(一)由楼宇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填报《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楼宇产业园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印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九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项目建设业主本着自愿原则,在规划部门正式审批楼宇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前,可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预认定。按以下程序预认定楼宇产业园:
(一)由项目建设业主填报《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4),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认定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根据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建设项目预认定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市级楼宇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楼宇产业园资格。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楼宇产业园楼宇的租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和楼宇(房屋)业主应根据产业定位进行招商,楼宇(房屋)主要出租或出售给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或企业股东),禁止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入驻。
预认定的楼宇产业园项目峻工投用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对不符合楼宇产业园有关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条件的,撤销已下达的预认定书,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定期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全市楼宇产业园的运营发展状况。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申报表
2.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申报材料有关内容和要求
3.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预认定申报表
4.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预认定申报材料有关内容和要求
附件1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申报表
楼宇产业园名称 | ||||||||
地址 | 产业定位 | |||||||
运营管理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8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用地性质 | 占地面积 (亩)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入驻企业 已使用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公共服务场地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机构自用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 | ||||||
经济社会效益 | 入驻企业数(家) | 就业人数(个) | 产值/营业收入(万元) | 税金 (万元) | ||||
上年度 | 当年 | 上年度 | 当年 | |||||
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 专职服务 人员数 | 服务功能 | ||||||
□基本服务 □创业辅导 □信息咨询 □政务代理 □投融资服务 □人员培训 □技术支持 □市场营销 □管理咨询 □专业服务 | ||||||||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 1﹒基本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服务;
2﹒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
附件2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申报材料
有关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楼宇产业园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运营机制、楼宇概况(楼宇的地址、楼宇的建筑结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层数量、楼层高度)、产业定位及功能分区布局规划、配套设施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数、产业园总产值、产出强度等)。
二、运营管理机构概况。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盖财务专用章),主要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名单。
三、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负责运营管理楼宇产业园的佐证材料。
五、入驻企业情况。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情况(入驻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入驻房屋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等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附件3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预认定申报表
拟建楼宇 产业园名称 | ||||||
地址 | 产业定位 | |||||
占地面积(亩)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 ||||
建设业主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8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运营管理 机构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8位) | |||||
预计经济 社会效益 | 入驻企业数(家) | 就业人数(个) | 年产值/营业收入(万元) | |||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预认定申报材料的
有关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业主基本情况、楼宇情况(楼宇的地址、楼宇的建筑结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层数量、楼层高度)、楼宇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及功能分区布局规划、配套设施情况、楼宇产业园预计社会经济效益(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数、产业园总产值、产出强度等);
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机构概况。项目建设业主和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盖财务专用章);
三、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出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六、楼宇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材料。当地政府支持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楼宇产业园招商开展情况,拟入驻企业名单及所属产业类别。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